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 男, 1993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3205811993********, 汉族,本科文化, 经商,住常熟市**街道**花园**区**幢** 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邹某某代购大众牌POLO型轿车1辆的事实,并约定总费用为人民币8.7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以缴纳定金、支付尾款等名义多次向被害人邹某某索要人民币8.7万元,后在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将前述资金用于夜总会消费、游戏充值及日常生活使用,后在被害人邹某某的一再要求之下分两次退还人民币2.2万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孔某某代购本田牌思域型号轿车的事实,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孔某某通过微信三次向其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65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合同,并在收到上述定金后用于发红包及打赏游戏主播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新车销售合同、收条等;
2.证人吴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恢复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万炎
检察官助理:张灵原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共八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