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现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摔倒,导致本人及车上乘载人员国某某受轻微伤,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1.61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主动到榆树市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对其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倒地后致摩托车上乘员国某某及本人均受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国某某明确表示不需要赔偿,不追究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受损坏的两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榆公(交)受案字[2019]3894号};
(2)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
(3)榆树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榆公(交)立字[2019]1347号};
(4)榆树市公安局破案报告;
(5)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2018242019000201901685);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
(8)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9)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
(10)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11)血样提取及事故现场照片;
(1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13)船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船公(刑)解保[2019]64号};
(1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榆树市公安局环城派出所提供)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长)公(交)鉴(理化)字[2019]2345号} ;
(2)榆树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榆公(交)鉴通字[2019]643号}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该结论无异议并亲自签字确认。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榆树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20190168)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摔倒,导致本人及车上乘载人员国某某受轻微伤,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1.6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雪鹏
检察官助理:周良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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