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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黄某某强奸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幢**室。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室。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28日被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分别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和朋友潘某甲相约在惠安县螺阳镇禹州广场畅乐城KTV内V10号包厢喝酒,并分别约来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侯某某等人一起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侯某某带到惠安县螺城镇航海酒店402客房开房,期间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让被告人王某某到航海酒店402客房,利用侯某某醉酒不知反抗之机,授意、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与侯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侯某某发觉后,便打电话给其朋友张某某,并由张某某帮忙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在航海酒店402客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在惠安县螺城镇世纪星城小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潘某乙对被害人侯某某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侯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泉公鉴[2019]980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音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共同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醉酒不知反抗之机,由被告人黄某某授意、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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