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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贪污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架,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68********,汉族,小学文化凉城县****行政村村委委员、**村村民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行政村**自然村。2020年7月23日被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在省道(S**)**镇**行政村**村段实施征拆工作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利用担任**村村委委员、**村村民小组组长职务的便利,将修路征用集体的2.85亩耕地和1.08亩荒地登记自己名下,骗取征地补偿款79800元和30240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镇**行政村**村修S**省道征拆补偿款领取条及公示表、潘某甲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潘某甲银行账户明细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在任凉城县**镇**村村委委员、**村村民小组长期间,在协助镇政府征地补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领国家征地补偿款110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荣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凉城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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