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温某甲应温某乙、温某丙、龙某某的要求,同意其三人在其家二楼靠阳台的房间内吸食冰毒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人员信息材料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材料等书证;
2.证人温某丙、温某乙、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拍照与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在其家吸食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某甲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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