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捕前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期间,为索要鹤岗市晟安锚杆有限公司拖欠的款项200万元,被害人某某某通过其朋友于某某找到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谎称可以帮忙要回欠款但需要好处费30万元,某某某于2011年8月8日向其汇款30万元。2013年6、7月期间,温某某又称需增加好处费35万元,于某某帮某某某垫付了35万元给温某某,之后温某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2015年8月12日、9月7日,在某某某多次索要下,温某某返还某某某20万元,后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羁押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