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某某**镇**街**组**号。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由天府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由天府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凌晨0时许,汤某某、彭某某、尹某某(另案处理)到视高镇老君街,由彭某某望风,汤某某、尹某某翻入老君街**号房屋内,在翻找财物时被房主发现,便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3日1时许,汤某某、彭某某、尹某某三人在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一栋三层楼房,汤某某在彭某某、尹某某的协助下翻入**街*号蒲某某家中,盗得一部华为nova4e手机、一部iphone6splus手机后离开与在外望风的彭某某、尹某某会合,将iphone6splus手机交彭某某保管,彭发现该手机微信钱包内有4800余元钱,三人便想办法解开支付密码,彭某某通过多次尝试后试出该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后三人到仁某某城将该手机微信钱包内的4865元套现。汤某某分得1670元现金和华为nova4e手机一部、彭某某分得1800元现金和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尹某某分得1200元现金。经鉴定:华为nova4e手机价格为700元;iphone6splus手机价格为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君良
检察官助理:邹敏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汤某某电话:130*******,彭某某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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