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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镇***路****号门前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1.​ 证人证言:赵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43.17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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