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3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现住址唐山市丰某某**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6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冀B9RS86号小型轿车沿丰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左家坞镇街里路段时,与同向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刮撞,致使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逃逸,并指使被告人杨某乙到事故现场冒充驾驶员顶替。被告人杨某乙明知杨某甲为肇事车辆实际驾驶人,却向交警部门做假证明自称自己为肇事车辆驾驶人。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九大队投案。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齐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二人与齐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杨某甲、杨某乙二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明知是犯罪人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振华
检察官助理:原军朝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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