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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6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017年7月、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到石屏县**镇**村委会**村“**湾”砍伐林木栽种杨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合计砍伐胸径5cm以上林木472株,活立木蓄积总量为32.7691立方米;合计砍伐林木幼树1454株。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会**村“**湾”接受民警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砍伐林木栽种杨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森林督查涉林违法线索移送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白某甲、孔某某、白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侦查机关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芬

检察官助理:高旭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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