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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9********,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某某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给霍某某的黑A60***号大众途锐车贴膜为由,将车辆从桑某某手中骗出后卖给他人,被骗大众途锐汽车价值97600元。

2、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与桑某某合伙办玻璃水厂为由,骗取桑某某人民币40000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代办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甲等人人民币596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所骗大众途锐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给被害人霍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积极退还被害人桑某某、李某甲被骗钱款,并取得被害人桑某某、李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2.沈某、吕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霍某某、桑某某、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1435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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