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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2001********,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因盗窃,于2020年9月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乙罗田县**镇****馆附近,采取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丙车牌号为鄂JG****白色福田牌奥铃箱式货车内的约一百元现金盗走。

2、2020年7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罗田县**镇****酒店附近,采取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的方式,将被害人易某某车牌号为鄂A2****白色东风牌越野车内的几十元现金与半包黄鹤楼香烟盗走。

3、2020年9月1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罗田县**镇***酒店门口,采取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车牌号为浙JZ****白色三菱牌轿车内的一条价值190元的黄鹤楼香烟盗走。

4、2020年9月1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罗田县**镇*****店附近,采取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丁的车牌号为鄂JS****大众牌轿车内物品翻乱,后又将被害人徐某某并排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鄂JK****江淮牌越野车内的17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丙、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指认、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郑  欢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戊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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