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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6********,中专,打工,群众,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小区。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昌乐县**小区家中利用“乐虎国际”网站参与网络赌博。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乐虎国际网站的初级代理,并发展两名下线王某某、赵某某,二人投注赌资共计5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3694.55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昌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对发展的下线的辨认笔录等;5.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代理账户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投案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及罚金缴纳情况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文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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