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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贵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9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9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9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9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安某某、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许,在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安置区活动板房旁的道路上,李某某因搭讪屈某某时被屈某某拒绝,与李某某同路的张某甲便无理殴打与屈某某一起的张某乙,后张某甲、丁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四人一起对张某乙和韦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乙、韦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9月21日,经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乙、韦某某所受伤情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韦某某左耳廓创口评定为轻微伤;2.被鉴定人张某乙左颞顶部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2块、塑料锥桶1个;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安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安某某、丁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贤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安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一个。

3.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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