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资阳区**街**号**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2012年8月23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5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7年2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9日21时许,廖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内与赵某某发生矛盾后离开。23时许,廖某某邀集鲁某某(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已判刑)、彭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匕首等凶器,分别驾乘两台越野车和一台小轿车来到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东路文博幼儿园附近路段,与乘坐本田小轿车、东风面包车的赵某某的朋友欧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相遇。双方车辆相互撞击,彭某某、廖某某分别驾车撞击欧某某、刘某甲等人乘坐的本田小轿车和东风面包车,欧某某持来复枪朝廖某某等人的车辆开枪,陆风越野车、路虎越野车、东风面包车在碰撞中损坏无法开动,停留在现场。随后,廖某某等人持刀下车追击从面包车上跑出来的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并用刀将刘某乙、刘某丙两人砍伤。后鲁某某、盛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逃离现场。

双方人员在打斗、开车撞击过程中,致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别克小轿车受损。

案发后,公安干警从陆风越野车上查获弯刀一把,从东风面包车上查获手枪一把、子弹三颗、弹壳三颗、枪袋一个、管制杀一把,现场遗留弹壳五颗、匕首一把。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书证;证人鲁某某、盛某某、余某某、彭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