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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某某*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宝某某*镇*路*城,无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02时00分,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号*牌小型轿车,沿宝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门前路段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2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杨某某非、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书记员:李洋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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