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德惠市惠发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吉AG**号(串挂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东风路与振兴街交汇处与张某某驾驶的吉A7**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现场接受交警总站的处理,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96.28mg/100ml。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彭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 证人张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肇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