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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9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汕尾市城区东兴社区一出租屋内利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QQ群等聊天工具发送信息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出售,及采用网上下载口罩图片等发送给对方骗取他人信任的手法,骗得被害人钟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向其购买口罩的支付款共计人民币4770元(其中钟某某3910元、沈某某560元、李某某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被告人身份材料与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他人需要口罩之机,采用虚构有口罩出售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2张、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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