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巨退休职工,住巨某某**街道**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徐某某、马某、李某某等人借款后,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5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7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本。经鉴定,上述证件中2枚“巨某某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专用章(2)”、一枚“山东省房产测绘资质专用章巨某某房产测绘大队丁级37017024”、7枚“巨某某房地产管理所”、7枚“巨某某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14枚“巨某某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章印文,系伪造印章所盖印。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1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0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房屋所有权证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华峰
检察官助理贾颖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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