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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帮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前检公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帮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41955********,蒙古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帮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11日,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帮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17年雇佣铲车在其位于鄂托克前旗**镇**嘎查自己承包的草原上开垦土地40.12亩,用于种植玉米。2019年6月3日,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对帮某某下达责令限期修复植被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4月30日前对受损害的土地进行自然恢复。2019年9月5日,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对涉案土地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帮某某实际恢复面积为24.05亩。

被告人帮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到侦查机关指定地点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遥感判读原有水浇地情况说明、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镇**嘎查帮某某非法开垦的情况说明、2009年至2018年遥感影像图、开垦地块示意图、开垦地块与草原证关系示意图、基本农田分布图、鄂托克前旗农牧局关于土地确权相关材料的函、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草原证、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通知书、破坏土地恢复植被现状情况调查表;2.证人吉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40.12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日格乐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嘎查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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