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左**,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青阳县,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乡**村**组**号。2018年7月因赌博,被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左**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皖H*****的小型车辆,沿九华山风景区拥华路行驶,在拥华路丰华酒店附近与行人秦**发生碰撞,造成皖H*****车辆左侧倒车镜受损、行人秦**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交警对左**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97mg/100ml。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左**的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75.9mg/100ml。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的陈述;
4.被告人左**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皖公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8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左**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左**现取保候审,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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