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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2********,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社,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 日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08月26日10时40 许分,驾驶吉C*****号牌小型轿车沿叶赫满族镇镇内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比家好饭店门前时,与由东北向西南骑自行车通过机动车道的陈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甲伤,后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3)前科劣迹证明;(4)刑事判决书;(5)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户籍信息证明;(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9)呼气式理化检验结果;(10)尸体检验报告;(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赔偿协议、收条。2.证人陈某乙、韩某甲、韩某乙、李某某、韩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司法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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