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甲以儿子经营锁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从陈某甲、冯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五十一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非法集资总计人民币368.3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资金均被周某甲用于偿还前期集资产生的本息等用途,后周某甲拒不归还借款且以关机、藏匿的方式进行躲避,以致其中314.2856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具体情况如下:
1.2009年4月22日至2015年5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金某某非法集资7.9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2%、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5.1984万元,造成损失2.7016万元。
2.2009年4月23日、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丙非法集资4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08万元,造成损失2.92万元。
3.2009年10月7日至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戌非法集资2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3%、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9.9万元,造成损失18.1万元。
4.2010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薛某某非法集资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62万元,造成损失1.38万元。
5.2011年2月12日至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戊非法集资17.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4.41万元,造成损失13.39万元。
6.2011年9月18日至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丁非法集资22.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44万元,造成损失20.66万元。
7.2011年11月3日至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亥非法集资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08万元,造成损失6.92万元。
8.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甲某非法集资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0.54万元,造成损失0.46万元。
9.2012年1月19日至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乙某非法集资1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2.07万元,造成损失8.93万元。
10.2012年1月31日、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吴某某非法集资7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08万元,造成损失5.92万元。
11.2012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项某甲非法集资7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2.16万元,造成损失4.84万元。
12.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甲非法集资2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0.48万元,造成损失0.52万元。
13.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丙某非法集资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3%。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0.936万元,造成损失2.064万元。
14.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徐某某非法集资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8万元,造成损失3.2万元。
15.2012年8月9日至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丁某非法集资1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8万元,造成损失13.2万元。
16.2012年10月28日至2015年3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戊某非法集资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62万元,造成损失8.38万元。
17.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向张某某非法集资4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4万元。
18.2012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丙非法集资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2.34万元,造成损失5.66万元。
19.2012年12月24日、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薛某甲非法集资1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08万元,造成损失11.92万元。
20.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己某非法集资3.7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3.78万元。
21.2013年2月5日、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毛某甲非法集资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62万元,造成损失4.38万元。
22.2013年3月9日、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陈庚某非法集资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0.72万元,造成损失4.28万元。
23.2013年4月15日、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王某甲非法集资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08万元,造成损失3.92万元。
24.2013年4月17日至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陈辛某非法集资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0.36万元,造成损失4.64万元。
25.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乙非法集资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0.9万元,造成损失4.1万元。
26.2013年7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壬某非法集资2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0.36万元,造成损失1.64万元。
27.2013年8月17日、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癸某非法集资14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2%。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14万元。
28.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丑某非法集资7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08万元,造成损失5.92万元。
29.2013年、2015年,被告人周某甲向陈寅某非法集资1.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0.36万元,造成损失1.14万元。
30.2014年1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江某某非法集资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1.08万元,造成损失2.92万元。
31.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卯某非法集资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1万元。
32.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辰某非法集资2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2万元。
33.2014年2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毛某乙非法集资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1.8万元,造成损失8.2万元。
34.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陈巳某非法集资12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12万元。
35.2014年2月13日至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毛某丙非法集资9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利息0.36万元,造成损失8.64万元。
36.2014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午某非法集资2.3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2.36万元。
37.2014年4月18日、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未某非法集资7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7万元。
38.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申某非法集资2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2万元。
39.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酉某非法集资0.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0.6万元。
40.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乙非法集资3.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3.1万元。
41.2014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陈戌某非法集资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20万元。
42.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毛某丁非法集资14.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14.5万元。
43.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亥某非法集资2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21万元。
44.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项某乙非法集资2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2万元。
45.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庚非法集资4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4万元。
46.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项某丙非法集资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5万元。
47.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冯某某非法集资4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4万元。
48.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毛某戊非法集资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3%。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1万元。
49.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王某某非法集资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6万元。
50.2015年5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辛非法集资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1万元。
5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壬非法集资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未支付本息,造成损失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借条、调取证据清单、周某甲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周某甲名下手机号码使用情况、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丑、李某某、蒋某某、余某某、陈某癸、许某某、陈某子、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陈某戌、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亥、陈甲某、陈乙某、吴某某、项某甲、陈某甲、徐某某、陈丁某、陈某卯、陈某丙、薛某甲、陈己某、毛某甲、陈庚某、王某甲、陈某乙、陈壬某、陈癸某、陈丑某、陈寅某、江某某、陈卯某、陈辰某、毛某乙、陈巳某、毛某丙、陈午某、陈壬某、陈申某、陈酉某、周某乙、毛某丁、陈亥某、项某乙、陈某庚、项某丙、冯某某、毛某戊、陈某辛、陈某壬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用途,以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瑛
检察官助理:秦影影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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