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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现住长春经开区**小区**栋**门**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1月19日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6月12日被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2时10分至20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长春经开区**区一带,采用砸车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1、周某某窜至经开区**小区**栋**超市门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车某某停放的猎豹牌绿色越野车副驾驶侧玻璃砸碎,将副驾驶座位下纸袋装现金12500元盗走。

2、周某某窜至经开区**小区**栋西侧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奇瑞牌白色SUV副驾驶侧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现金90元盗走。随后又将附近被害人刘某甲停放的大众牌黑色迈腾轿车副驾驶侧玻璃砸碎,将车内的现金200元、一支香奈儿口红、一副太阳镜盗走。

3、周某某窜至经开**区**栋西侧路边,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卢宏宇停放的吉利牌白色轿车副驾驶侧玻璃砸碎,将车内手套箱里的现金16元盗走。

4、周某某窜至经开区**区**栋东南角路边,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勾双停放的中华牌灰色轿车副驾驶侧玻璃砸碎,但未能盗得财物。

5、周某某窜至经开**区**栋西侧路边,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的大众牌黑色迈腾轿车副驾驶侧车窗玻璃砸碎,但未能盗得财物。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六起,盗窃现金共计12806元,上述现金部分被其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号中,部分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支付宝截图、微信截图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洲陈述; 

3、被害人车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卢某某、勾某某、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东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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