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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林某甲等滥伐林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等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1992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原琼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12月31日被裁定假释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于2017年12月31日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海南**木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西边坡地,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邓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安县**镇**海南**木业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定安县**镇海南**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住定安县**镇海南**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宿舍。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某罪、林某甲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18年12月5日移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7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向村民杨某某购买了吴某乙种植在定安县**村前坡的一片马占相思树、桉树和吴某丙种植在该村前坡的一片马占相思树、桉树。同年8月下旬至9月中旬,吴某甲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王某甲、陈某丙、林某乙、李某某、林某丙等人将该两片树木砍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某立木蓄积量分别为44.6249立方米、89.3732立方米。

随后,吴某甲在未提供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林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11D****的农用车,分别将伐下的林某5车运到定安县**食品有限公司出售,4车运到海南**木业有限公司出售。经鉴定,被运输的9车林某立木蓄积量为73.7938立方米。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海南**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负责木材收购,在吴某甲雇请的运输司机林某甲、林某丁、王某乙未能提供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滥伐的林某,仍然收购了上述三人运输的7车林某。经鉴定,被收购的7车林某立木蓄积量为57.5826立方米。

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林某甲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12月22日、12月31日主动到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过磅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乙、邓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林某丁、范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林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马占相思树、桉树蓄积量达133.998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吴某甲未提供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滥伐的林某仍然予以运输,数量达73.793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海南**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某仍然予以收购,数量达57.5826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海南**木业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以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2019年1月30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38970****;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69897****;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邓某甲,住定安县**镇**海南**木业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333753****;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定安县**镇海南**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联系电话1802082****;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四册及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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