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汉族,文盲,无业,江苏沭阳人,现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日被泰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2月11日释放。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吴某乙、被告人吴某某及值班律师李益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丹阳市范围内,采用撬门的方式,入户盗窃作案8起,窃得人民币、香烟、千足金女式耳环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041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陇塘村委得木桥2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50元。
2.2019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谢桥村委许家1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00元,新加坡币7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46元。
3.2019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宏图村薛塔里43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00元。
4.2019年6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洪家村委砚池46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时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后逃跑,未窃得财物 。
5.2019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东榭村委道士庄6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宦某某硬金芙蓉王香烟5包、软中华香烟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90元 。
6.2019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谢桥村委南坝头35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硬金芙蓉王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5元 。
7.2019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陇塘村委史家村2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500元、千足金女式耳环2只,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80元 。
8.2019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洪家村委砚池20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硬金芙蓉王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150元 。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硬芙蓉王香烟5包,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吴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燕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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