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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等五人赌博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甲,外号“芬妹”,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居委会,现住平江县**镇**栋**房。曾因赌博违法行为分别于2015年9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镇**村**号,曾因赌博违法行为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2017年11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乡**村**号,曾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5年8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赌博罪,于10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经商,湖南省汨罗市人,住平江县**镇**小区,曾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5年9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2********,汉族,高中,无业,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镇**村**号,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赖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复核相关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底,被告人刘某甲、赖某某、徐某某共同商量后,在平江县城关镇金沙菜市场后门惠民超市旁边二楼一居民房开设麻将馆,聚众以打红中转转胡的方式赌博。三人共同出资在4月中旬将房子简易装修和购置五张麻将桌后,开始赌博。4月份至5月份,每天赌博二至三场,打20-40元的红中“三起三落”的转转胡,被告人从中按每人每场抽取20元的水钱获利。5月中下旬,被告人彭某某、姜某某加入到该麻将馆赌场,并增加麻将至七张,五人商定共同轮班管理赌场,共同平分抽水获利。6月、7月、8月份内,五被告人聚集数十名参赌人员,利用“三起三落”红中转转胡麻将赌博,赌注50元、100元起,有时打200元的,每日参赌人员达六十余人,被告人刘某甲、赖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姜某某轮流管理该赌博场所,负责按每人每场抽取人头费50元获利,所抽取的水钱统一交被告人刘某甲负责管理、每月结算分红。经公安机关查明五被告人以抽20-50元每场每人的水钱共455000余元,除去开支获利395000余元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被告人刘某甲、赖某某、徐某某等人在2019年4-5月份等人共获利15000余元,三人每人分得5000余元;在6月份五被告人共获利60000余元,每人分得12000余元;7月份共打水170000余元,除去开支获利140000余元,每人分得29400元;8月共打水21万元,除去开支共获利180000元,至案发时仍在刘某甲处未分配。

2019年8月29日,平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该麻将馆赌博场所,抓获参赌人员30人和被告人刘某甲、赖某某、彭某某、姜某某;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及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了个人分得的违法犯罪所得4万元和五人尚未分配的违法犯罪所得18万元;被告人赖某某、彭某某、姜某某及家属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暂扣款物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舒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和辨认笔录;

5.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赖某某、彭某某、姜某某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共同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非法获利4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赖某某、彭某某、姜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五被告人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考虑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曾经受行政处罚等表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以赌博罪对刘某甲、徐某某、赖某某分别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刑;对姜某某、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刑。五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池海

代理检察员:余娟娟

2020年1月6日

附:1.五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五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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