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常某甲,无曾用名,绰号常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无曾用名,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公里租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包头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常某甲、刘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看了视听资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常某甲、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期间,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给被告人常某甲打电话,联系常某甲去拉货,并让其雇佣四名搬运工,商量好报酬给常某甲600元,给搬运工每人200元,并约定当日下午18时在海南区**市场**劳动力市场见面,后刘某甲驾驶蒙******棕色起亚智跑越野车在约定地点与常某甲见面,常某甲驾驶蒙******白色货车与刘某甲一起拉着四名雇佣的搬运工在夜间行至老石旦火车站内海拉线36公里线路西侧,刘某甲持手电照明,指挥民工使用撬棍将乌海工务段存放在该处的备用辙叉心三根(其中43-9型2根,43-12型1根),搬运至常某甲驾驶的客货车上。得手后,刘某甲驾车将四名搬运工拉至海南区**小区附近放下离开。当晚20时许,刘某甲、常某甲又将盗窃的三根辙叉心拉至刘某乙位于乌海市海南区的废品收购站卸下,被告人刘某甲销赃得款4641元。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价值总计人民币22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辙叉芯照片、被告人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微信转账截图照片、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手电、撬棍等;2.书证:被告人刘某甲、常某甲、刘某乙的个人基本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关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常某甲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称重记录、过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常某丙、冯某某、罗某某、王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常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辙叉芯价格明细表、被告人刘某甲、常某甲、刘某乙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人常某丙、冯某某辨认笔录;**线**公里辙叉芯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甲、常某甲、刘某乙指认犯罪地点视频光盘、被告人刘某甲、常某甲、刘某乙通话记录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常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火车站内**线**km线路西侧辙叉芯,价值人民币22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常某甲,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甲明知辙叉芯系被告人刘某甲盗窃所得仍为其转移;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被告人刘某甲卖给他的辙叉芯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刘某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黄鹤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常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包头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含光盘)。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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