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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滥伐林木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勉县********。该刁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至今。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到其位于勉县**镇**村**组大地名“**梁”,小地名“**对面”的自留山上,使用从其妻弟罗某某处借来的油锯和自己的斧头,非法砍伐树木并将伐倒的树木截成约70厘米或120厘米长的木材,用于种植天麻、点种香菇,采伐时间为一天。3月14日至3月16日,刁某某在其妻子李某某的帮助下使用70厘米长的木材在自留山山坡处栽植天麻。后因未购买到合适的香菇种子,刁某某打算将剩余木材出售,刁某某就联系妻弟罗某某,让罗某某帮忙将木材拉运出售。3月17日至3月18日,刁某某、罗某某二人将种植天麻后剩余的木材装入罗某某的三轮摩托车,由罗某某将木材拉运至丁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共计出售3车次,共3.02吨,非法所得1098元。**木材加工厂付给罗某某1100元,罗某某将钱转交给刁某某时,刁某某以运费之名付给罗某某100元。

2020年3月21日,经勉县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意见为:采伐林木现场坐落于勉县**镇**村**组,小地名**梁,属个人自留山。该林分是栎类次生林,林龄:中林龄,保护登等级IV。采伐方式为皆伐,林区已清理。采伐最大伐桩32cm,最高伐桩25cm。采伐林木株树172株。采伐林木蓄积14.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油锯、斧子;罗某某、李桂平证人证言;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0年3月12日,在勉县**镇**村**组**梁其自留山上滥伐林木 172株,总蓄积14.04 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袁雅雯

2020年7月2日

                                     

附:

1.​ 被告人刁某某现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267****、1331916****。

2.案卷材料2册、举证提纲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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