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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农某某虚拟女孩子身份,利用“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与家住苍梧县**镇**村的被害人车某某添加为好友,以与车某某发展为恋人关系的方式取得信任后,诱骗车某某为其购买了共计价值人民币843.8元的裙子、洗面奶等物,还骗取车某某的微信红包款共计人民币865元。

被告人农某某又以其作为车某某的女朋友即要保管车某某的信用卡为由,骗取车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以及密码后,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套取卡内人民币38102元。上述被骗财物共计人民币398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陶建武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在苍梧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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