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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79号骆某甲涉嫌诈骗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骆某甲,曾用名骆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临漳县**镇**村**街**号,**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1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1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14日至7月12日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骆某甲和孙某某、宋某某(二人已判刑)以**村河堤边,孙某某等90余户实际种植的约39亩林地为基础,以宋某某、骆某甲各承包30亩林地名义,通过临漳县林业局申请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5400元。2013年,向临漳县林业局提供了孙某某、宋某某和骆某甲伪造的,**村委会与孙某某签订的60亩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为以孙某某承包60亩林地名义,申请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2013年至2017年共实际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27000元,全部由孙某某实际占有。案发后,孙某某已将该款退缴临漳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取款凭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表、土地承包合同、户籍证明等;2.证人郭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和陈某某等人证言;3.同案人孙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文军

检察官助理 耿肖玉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甲现居住于临漳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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