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东路**号,现住威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666公里850米处,将车停在左数第三车道睡觉时,被后方驶来牟某某驾驶的挂号车追尾相撞,致侯某某受伤。经威县高速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牟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威县高速交警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5月25日
附: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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