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8〕4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自2002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本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4月3日被河北省南宫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抓获,4月4日由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4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8年4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赵某某系威县**镇**村五保户,于2012年5月11日因病住院,住院后将用于领取五保户优抚款的存折交由被告人于某某掌握。后赵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病逝,于某某向政府隐瞒赵某某已经死亡的事实,继续领取优抚款至2016年4月19日,于某某将钱陆续全部取出。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6年4月19日,于某某共支取优抚款9825元据为己有。
2.威县**镇**村村民赵某甲一家四口人自2012年12月被列为低保户,被告人于某某对赵某甲谎称他们家的低保一直没有批下来,实际上赵某甲一家四口的低保金一直由于某某冒领,直到2016年4月28日,因威县纪委调查于某某,于某某才把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卡交给赵某甲。2012年12月至2016年1月,于某某共冒领赵某甲家四口人的低保金10000元。
3.威县**镇**村村民于某甲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里上报为危房改造户。2013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从**镇财政所领取了于某甲名下的危房改造补贴款18000元,既没有发给于某甲,也没有给于某甲改造房屋,而是据为己有。
4.2012年,**镇政府号召打扫卫生,让村里上报保洁员,并发放工资。被告人于某某将本村于某甲、高某某、于某乙报为本村保洁员,并为三人办理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于某甲和高某某对此事并不知情。所以,于某某没有将于某甲和高某某的银行卡给其本人,而是自己掌握,自2012年至2016年,从于某甲银行卡支取10200元,从高某某银行卡支取10200元。期间,于某某雇佣村民于某丙、高某某打扫本村卫生,支付给于某丙2000元,支付给高某某一千多元。将余款16400余元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4225元。2018年4月13日,于某某将赃款退缴我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威县信用社对账单、七级卫生院病历档案、任职证明、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于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8年4月19日
附:1.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2.被告人于某某现住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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