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租住在东海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原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浙江省长兴县,住长兴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并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住临沭县**镇**村**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精神病鉴定,于2020年6月4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于同年7月10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乔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5月份间,通过微信向多人出售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等牟利,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向乔某某询问办理毕业证的事宜,并向他人出售假证件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份,分四次向被告人吴某某出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6本(杨某某、周某甲、童某甲各1本,江某某3本、照片均不同)、居民身份证2张(江某某6205241981********、周某乙3428231962********),乔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80元。
2.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1日,共向曾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机动车行驶证5本(浙A8****、浙BT****、浙DQ**** 、浙A0**** 、浙DX****)、居民身份证1张(顾某某3101101999********),乔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元。
3.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山东省临沂**中学”高中毕业证1本。经鉴定,该毕业证书上的“山东省临沂**中学”印章系伪造;于同年5月12日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出售“山东**学院”大专毕业证1本。经查询山东**学院无王某甲毕业信息。另查明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柳某某出售王某乙**银行卡(卡号62302102********)交易明细1份,该明细上盖的“**银行**支行个人业务专用章”经鉴定系伪造。
2020年5月11日,东海县公安局民警在东海县**街道**村乔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大量制贩假证件的作案工具及物品,包括打印机2台、自动打码机1个,机动车号牌14张(实际为9个车牌号,5副:云GX****、京011****、京011****、京011****、鄂A9****,4张:苏FX****、浙AC****、浙AK****、新B1****),毕业证、离婚证、驾驶证、作业证等7本,印章、印模72个;U盘4个、顺丰邮寄单9张、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病假单1份、空白不动产权证书18本、空白机动车登记证书15本、准迁证10张、空白离婚证119本、空白结婚证88本、空白不动产证明4张、空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3张、空白毕业证书868本、空白英语登记证书24本、空白退休证14本、空白律师执业证12本、空白建造师证30本、空白特种设备作业证23本、空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35本、空白住建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15本、空白医师证21本、空白保安员证9本、空白兽医证16本、空白注册会计师证9本、空白高级职称资格证30本、空白就业创业证5本、空白导游证14本、空白护士证27本、空白火化证7本、空白独生子女证9本、空白记者证9本、空白残疾证21本、空白教师资格证19本、空白医学出生证明19本、空白职业资格证84本、空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203本、空白专业技术资格证54本、空白煤炭行业安全培训合格证书4本、空白房屋所有权证书26本。
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山东**学院毕业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物证;
2.山东**大学证明、东海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童某乙、曾某某、庞某某、戴某某、沈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柳某某、葛某某等11人证言;
4.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乔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第3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文)字〔2020〕32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搜查笔录;
7.东海县公安局现场执法录像;
8.东海县公安局提取的涉案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及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累计11本,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伪造的高中、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毕业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乔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及物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 1380171**** (吴某某)、1985188**** (乔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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