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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喻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四部刑诉〔2020〕9号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500226****,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喻某某。

诉讼代表人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系某某公司运营总监。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71989********,汉族,大学本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上海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陵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出生于上海市,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弄**支弄**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陵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陵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喻某某、蔡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从日本Y.S.JAPAN株式会社(以下简称“YS公司”)进口洗衣液、清洁精等日用品在国内销售。为降低货物进口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该公司经营主管人员,被告人喻某某、蔡某某,与YS公司的销售人员商议后,决定制作虚假的、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合同等报关单据,向海关申报进口通关、偷逃税款。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某某公司以上述方式,从南京新生圩海关走私进口货物10票,经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39534.22元。

2019年5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喻某某、蔡某某投案。

2019年7月2日,某某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某某公司营业执照、户籍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金陵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金陵海关缉私分局提取的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货物进口;被告人喻某某、蔡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被告单位策划、实施走私犯罪,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与其他单位共同走私普通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喻某某、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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