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0时13分,在郓城县**镇医院家属院楼下,被告人丁某某向赵某某要账时,与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之妻)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殴打,致吴某某受伤。经鉴定,吴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三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鹿某某、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紫剑
检察官助理刘洪文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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