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66********,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宁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3年3月19日因吸毒被同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心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马永丽,系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到丁某乙家闲转时与丁某乙聊起关于给丁某乙妻子田某某购买养老金的事情,丁某某谎称其能为田某某购买养老金,取得丁某乙的信任后,丁某某以给政府交钱及请办事的人吃饭为幌子,先后从丁某乙处骗取现金57000元,后丁某乙又给丁某某说让其也帮丁某丙妻子田某甲购买养老金,丁某某答应后,二人前往丁某丙家中,在丁某丙的家中,丁某某将自己如何购买养老金的事情向丁某丙说,丁某丙听后信以为真,便让丁某某帮忙给其妻子田某甲购买养老金,取得丁某丙的信任后,丁某某同样以向政府交钱及请办事人吃法,先后从丁某丙处骗取现金62300元,过了一段时间,丁某乙、丁某丙以丁某某帮忙购买的养老金迟迟不见消息,二人就多次给丁某某打电话询问情况,丁某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诿,2019年09月份,在丁某乙、丁某丙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人丁某某实在找不到推诿的借口,于2019年09月26日在二粮站信用社内给丁某乙妻子田某某、丁某丙妻子田某甲的医保卡内各存了1040元,并给丁某乙、丁某丙打电话谎称养老金的工资已发,让二人持医保卡前往教育局信用社领取。2019年10月16日,丁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给某某、田某甲的医保卡内各存了3540元,并给丁某乙、丁某丙打电话谎称养老金的工资及本月的烤火费已发,让二人到信用社领取。丁某丙领取到钱后误认为丁某某为其妻子田某某的养老金已购买成功,便将此事说给其妹夫马某某,马某某听后信以为真,要求丁某丙给丁某某说一下帮其妻子田某乙也购买养老金,丁某丙就将其妹夫马某某想买养老金的想法说给丁某某,丁某某答应帮忙为马某某购买,后在丁某丙的邀请下,丁某某到丁某丙家中与马某某夫妻见面,见面后丁某某承诺能为马某某的妻子田某乙购买,取得马某某的信任后,丁某某从马某某处骗取现金49000元。丁某乙也就将丁某某能够帮忙买上养老金、低保的事情告知亲戚朋友,2019年10月至2020年04月,丁某某以同样的诈骗手段先后骗取受害人田某丙66000元、骗取田某丁51000元、骗取田某戊85000元、骗取田某己15000元、骗取田某庚74000元、骗取马某甲1****0元、骗取顾某某50000元、骗取武某某50000元、骗取马某乙47000元、骗取马某丙47000元、骗取周某某3000元,丁某某办低保被骗3000元,马某丁办低保被骗2000元,杨某某办低保被骗2000元,骗取李某某3000元,骗取马某己2000元,骗取周某某2000元,骗取丁某某6000元,骗取康某某5000元,骗取李某甲000元,骗取田某辛2000元,骗取周某甲3000元,共计25人790300元。其中丁某某向丁某乙和丁某丙二人妻子的社保卡打过共计9160元的款,减去9160元,丁某某共计诈骗丁某乙、丁某丙等被害人钱财共计781140元。丁某某将骗取的这些钱全部用于其在手机上的一款yy软件消费平台,挥霍一空。无法偿还被害人损失,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谎称自己认识政府工作人员能够购买养老金为由,先后取得多人信任,骗取多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光盘等物证;2.接收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81140元,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丰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5册,起诉书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换押证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7.证人名单一份
8.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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