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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组织卖淫案、饶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5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饶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栋**单元**室。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7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崔某某为非法牟利,组织招募卖淫女郭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等人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大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招募被告人饶某某到该场所工作。被告人崔某某负责提供卖淫房间,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与卖淫女及其他工作人员结算提成费用;被告人饶某某负责招揽接待嫖娼人员,收取其介绍的嫖娼人员嫖资并转交给崔某某。同年5月2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黄石港区**大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周某某、郭某某、曾某某及嫖娼人员潘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及二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旅客住宿登记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崔某某、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安荣
助理检察员:  叶  萌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饶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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