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康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在淄博市张店区**村被害人陈某某的租住处,被告人王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四次用陈某某的手机给自己微信转账共计237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