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龚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7********,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街**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栋**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9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黔江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龚某利用在重庆市黔江区**建材店工作的便利(2019年8月30日离职),虚构公司营销活动,多次实施诈骗,将诈骗所得钱款主要用于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龚某谎称在**建材店预交3688元可以享受房屋6个平方的免费装修,该款项于9月份退还,被害人田某某遂微信转账3688元给龚某,龚某于9月份退还。2019年10月,龚某联系田某某,谎称退还的3688元在**建材店财务入账上出现了问题,需要田某某再次转交给自己,龚某收到田某某的3688元后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8月31日,龚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田某某4688元用于网络赌博。龚某两次共计骗得田某某8376元。
2.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龚某谎称在**建材店预交4688元可以免费装修一个卧室的墙面,该款项于10月份退还,被害人张某某遂微信转账4688元给龚某,后龚某将该笔款项退还给张某某。2019年10月24日,龚某谎称退还的4688元是其私人退还为由,要求张某某再次转交给自己,龚某收到张某某的4688元后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9月21日,龚某谎称**建材店需施工设计预付费用3000元,才能动工开始测量,骗得张某某3000元。2019年10月20日,龚某谎称**建材店预安排施工进入,需要缴纳施工费用总额50%才能施工,骗得张某某1200元。龚某三次共计骗得张某某8888元。
3.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龚某谎称在**建材店预交3688元可以享受房屋6个平方的免费装修,该款项于9月份退还,被害人杨某某遂微信转账3688元给龚某。2019年7月15日,龚某再次联系杨某某,谎称**建材店需缴纳3312元材料款,骗得杨某某3312元。2019年7月16日,龚某谎称将杨某某在**瓷砖的退款5000元用于**建材店的货款,龚某将骗得的5000元自用。龚某三次共计骗得杨某某12000元,主要用于网络赌博。
4.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龚某谎称在**建材店预交3688元钱,可以获得10个平方米的免费艺术漆,被害人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龚某3688元,后龚某将骗得的3688元用于赌博。
二、被告人龚某为了归还债务和继续赌博,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在黔江**汽车租车行租赁了一辆大众迈腾轿车,当天中午龚某将车开至重庆进行抵押贷款,获取贷款2.55万元。2020年3月4日,经黔江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并出具结论书,大众迈腾轿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价值72000元。
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龚某知道民警在寻找自己后,在黔江区城东街道**汽车租赁行等待民警,14时许,民警将龚某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图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扣押笔录;
3.证人沈某某、郑某某、赵某某、何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左某某、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龚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 高 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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