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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龚某甲,诨名“小二”,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龚某甲自2016年以来,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在公众场合采用侮辱性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同时持凶器追逐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为加速创元卫生防护距离内搬迁,县委成立了专门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2016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工作队会同镇、村干部、各组组长及群众代表在回龙庵居委会四楼会议室召开搬迁工作会,会议过程中龚某甲当众采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工作队队长王某某,严重侮辱王某某的人格。

2.2017年4、5月间的一天上午,王某某等人查看搬迁情况及对群众宣传相关搬迁政策的过程中,龚某甲、龚某乙(另案处理)兄弟二人采取侮辱性的语言对王某某当众进行辱骂。后王某某在另一户人家宣传时,龚某甲二人又追赶至此处继续对王某某实施辱骂,龚某甲辱骂王某某的后半段被群众拍了视频,发布在**庵居民的微信群里(该群有成员二百五十七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2017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工作队会同镇、村干部在**庵会议室召开搬迁工作会,龚某甲将王某某正在宣讲的计划书抢走,并当众辱骂王某某,导致会议相关议程无法完成。

4.2017年10月7日中午,**湾小区工程承包方彭某某聘请的水电工卢某某在小区内施工过程中,龚某甲无故强拿卢某某施工车上的水龙头,遭到卢某某阻挠后对卢某某进行恐吓、挑衅,并持铁撬棍追打卢某某,还将卢某某的工具车的气放掉,导致卢某某之后不敢到工地施工。

5.2017年9月18日,工作队会同镇、村干部组织搬迁户召开宅基地分配会,龚某甲为阻止搬迁,在会上无端指责王某某等领导,恐吓摄像人员,煽动群众起哄,导致现场秩序失控。

6.2018年清明节前,龚氏家族在**庵龚氏祠堂开会,要求各理事会成员将所收取的龚氏族人捐款上交,龚某甲拒不上交捐款,当众辱骂现年85岁的副理事长龚某丙,后准备开车离开,龚某丁拦在其车前,龚某甲不顾旁人劝阻,强行发动汽车将龚某丁顶了数百米远,致龚某丁右脚受伤。

7.2018年8月6日上午11时许,龚某甲因新建**湾小区的施工车辆影响了其拖运材料,便将拖拉机堵住通道,而后当着围观群众给镇人大主席钟某甲打电话,电话中对钟某甲使用侮辱人格的语言进行辱骂,并污蔑钟某甲收了施工单位5000元红包。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微信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钟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辱骂、恐吓老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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