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163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0日,因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办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龚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仙居县人民政府出台仙政函【2020】61号关于同意仙居县城市防洪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文件,批复同意仙居县城市防洪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0年5月27日,仙居县**街道**村搬迁改造工作小组工作人员杨某某、龚某乙等人到**村的被告人龚某甲家做搬迁思想工作,龚某甲明知杨某某等人系搬迁改造小组工作人员来做搬迁思想工作,因不满搬迁工作政策,遂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相互推搡,后龚某甲拿来菜刀威胁杨某某等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龚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仙居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仙居县人民政府文件、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中共**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情况说明等;
2.证人龚某丁、龚某乙、王某某、龚某丙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照片、伤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春梅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卷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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