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龚加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韩家沟村2组17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0号1栋1单元303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加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龚加志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鄂CY51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朝阳北路小赵家沟经河北路、发展大道往车城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张湾区银河北路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4月10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龚加志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龚加学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龚加志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加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加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龚加志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上官伟锋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龚加志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7292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龚某甲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鄂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朝阳北路小赵家沟经河北路、发展大道往车城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张湾区银河北路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4月10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龚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龚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上官伟锋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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