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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龚某乙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大厦**号。因涉嫌容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案批准,于202011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路******单元****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大厦**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12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案批准,于2020122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龚某乙、龚某甲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厦**单元**号家中卧室内容留伍某某、严某某、杜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杜某某、严某某、伍某某从其家离开后被公安机关挡获。

被告人龚某乙、龚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产证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4.证人杜某某、严某某、伍某某、朱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在自家的住房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建议判处龚某甲、龚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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