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镇**道**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铅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9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龚某甲在南昌市高新区紫阳明珠写字楼B1栋2207室,以“任意购”公司(未注册)的名义对外从事违法发放贷款业务,被害人大多为周边大学的学生,部分贷款业务系通过中介金某某、余桑桑等人(均另案处理)介绍。该发放贷款业务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实际以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署借条、借款协议,制造被害人已实际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借条金额一般为5000元至12000元左右。被告人龚某甲与借款人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一般分3期、6期、9期、12期(一期一个月)供借款人选择,分期越长利息越高,并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利息一般按照2分的月息进行计算。在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的同时,还会让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条,借条中出借人一栏均不填写姓名,借条格式条款中载明如发生争议由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注明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且要求违约后借款人需每天赔付违约金100元。借款人需提供手机通讯录、近三个月通话记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手持身份证原件、借条进行拍照。被告人龚某甲在放贷过程中向各借款人给付款项以现金支付为主,经查,龚某甲用于放贷的资金账户有多次大额提现记录,其中单次提现数额就达111万余元。借款人一旦出现逾期,被告人龚某甲采取电话骚扰、言语辱骂、威胁等手段向借款人或其近亲属施压进行催收,并收取违约金、逾期费等费用。如借款人仍不归还所有欠款,龚某甲遂安排其父亲龚某乙(另案处理)在借条出借人一栏填写上龚某乙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隐瞒双方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以及在放贷时已扣减了相关费用的情况,甚至隐瞒债务已部分归还的情况,以捏造的借条采取提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龚某甲向106名被害人发放贷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26日,被害人罗某甲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600元,实际交付4400元,借条金额写成5000元。后下楼后又被金某某等人强行索要了1600元。2018年5月15日,龚某乙以4016元的借款金额(罗某甲已归还984元)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甲支付其本金4016元及月利率2%利息。2018年6月13日,罗某甲与龚某乙达成庭前调解,罗某甲的父亲代为支付4000元给龚某乙。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游某甲游某甲遂金额584元。
2、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以要收取各类费用为由,将借条上的金额写成多出实际借款金额的20%,借条上金额为5000元,实际交付4167元左右。2018年1月13日,张某某还款4600元至龚某甲支付宝账户。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既遂金额433元左右。
3、2017年10月31日,被害人潘某某潘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以要收取各类费用为由,将借条上的金额写成多出实际借款金额的20%,借条上金额为8400元,实际交付7000元左右。2017年12月15日,龚某乙以84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某支付其本金8400元及月利率2%利息。2019年8月25日,潘某某还款9000,龚某乙撤诉。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潘某某既遂金额2000元左右。
4、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游某甲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2400元,实际交付6000元,借条写成8400元。后下楼后又被“天天分期”借贷公司的中介人方辉(另案处理)等人强行索要了1500元。2018年3月27日,龚某乙以84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某甲支付其本金8400元及月利率2%利息。2018年5月28日,游某甲的家属支付铅山县人民币法院8300元,同日,龚某乙以被告已支付全部借款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游某甲既遂金额2300元。
5、2017年11月9日,被害人邓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以要收取各类费用为由,将借条上的金额写成多出实际借款金额的20%,借条上金额为9600元,实际交付8000元左右。2018年1月18日,龚某乙以96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某支付其本金9600元及利息。2019年10月14日,邓某某还款9600元至龚某甲支付宝账户。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邓某某既遂金额1600元左右。
6、2017年11月12日,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4000元,实际交付2000元,借条写成6000元。2018年5月17日,龚某乙以60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支付其本金6000元及月利率2%利息。2018年9月17日,龚某乙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赵某某未遂金额5200元。
7、2017年11月13日,被害人孙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1600,实际交付6800元,借条写成8400元。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14日,2018年1月16日,孙某某分别归还828元、100元、928元至龚某甲支付宝账户。2018年10月9日,龚某乙凭借虚高借条并隐瞒已支付1856元的事实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某支付其本金84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9日,龚某乙收到孙某某8400元,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孙某某孙×乙遂金额1056元。
8、2017年11月17日,被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9600元,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4400元,实际交付5200元。出来后又被中介索要了520元。2018年5月17日,龚某乙以6759元的借款金额(周某某已归还2841元)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支付其本金6759元及月利率2%利息。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周某某未遂金额5481元。
9、2017年11月17日,被害人戴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3600元,实际交付6000元,借条写成9600元。2018年6月27日,龚某乙以96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某支付其本金9600元及利息。2018年8月20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戴某某归还龚某乙9600元本金及月利率2%利息。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戴某某未遂金额5328元。
10、2017年11月18日,被害人游某乙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2000元,实际交付4000元,并将借条上的金额写为6000元。2018年9月6日,龚某乙以60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某乙支付其本金6000元及利息。2018年10月17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游某乙归还龚某乙6000元本金及月利率2%利息。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游某乙未遂金额3200元。
11、2017年11月19日,被害人罗某乙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2400元,实际交付4800元,借条写成7200元。后被中介索要了400元。2017年12月18日罗某乙归还710元。2019年1月15日,龚某乙凭借虚高借条并隐瞒已支付710元的事实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乙支付本金7200元及利息。2019年2月14日,罗某乙支付7000元给龚某乙,同日龚某乙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罗某乙既遂金额2910元。
12、2017年11月20日,被害人肖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3600元,实际交付6000元,并将借条上的金额写为9600元。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20日,肖某某分别归还1047元、947元至龚某甲支付宝账户。2018年9月6日,龚某乙凭借虚高借条并隐瞒已支付1047元的事实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某支付其本金9600元及利息。2018年10月10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肖某某归还龚某乙9600元本金及月利率2%利息。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肖某某既遂金额1994元,未遂金额5520元。
13、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毛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以要收取各类费用为由,将借条上的金额写成多出实际借款金额的20%,借条上金额为8400元,实际交付7000元左右。后龚某乙以84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某某支付其本金8400元及利息。2018年9月28日,毛某某支付8000元给龚某乙,同日龚某乙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毛某某既遂金额1600元左右。
14、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许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9600元,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2200元,实际交付7400元。后支付了800元给中介。2018年9月6日,龚某乙以96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某支付其本金4016元及月利率2%利息。2018年9月30日,许某某的父亲许世文代为支付9800元给龚某乙。2018年10月8日,龚某乙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许某某既遂金额2400元。
15、2017年11月27日,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1400元,实际交付3700元,借条写成6000元。后下楼后又被几个中介强行索要了900元。2018年6月1日,龚某乙以5408元的借款金额(黄某某已归还592元)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甲支付其本金5408元及月利率2%利息。2018年9月18日,龚某乙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黄某某未遂金额1724元。
16、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敖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2000元,实际交付4000元,借条写成6000元。2018年8月2日,龚某乙以60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简某某支付其本金7200元及月利率2%利息。2018年9月25日,龚某乙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敖某某未遂金额3080元。
17、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袁某甲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4000元,实际交付3200元,龚某甲将借条写成以7200元,并与袁某甲签订《个人分期还款协议》,袁某甲于2017年12月27日归还一期还款710元后,第二期逾期三天未还,龚某甲打电话向袁某甲及其家人催收,后袁某甲的姑姑袁小英于2018年2月8日向龚某甲支付5830元。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袁某甲既遂金额3340元。
18、2017年12月9日,被害人彭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6000元,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1000元,实际交付5000元。后下楼时被中介索要了1000元。2018年6月27日,龚某乙以60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某支付其本金9600元及利息。2018年7月26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彭某某归还龚某乙6000元本金及月利率2%利息。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彭某某未遂金额1840元。
19、2017年12月9日,被害人简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7200元,龚某甲收取各类费用3000多元,实际交付3000多元。后龚某乙以7200元的借款金额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简某某支付其本金7200元及月利率2%利息。2018年10月8日,龚某乙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简某某未遂金额4496元。
20、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余某某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龚某甲以要收取各类费用为由,将借条上的金额写成多出实际借款金额的20%,借条写成7200元,实际交付6000元左右。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12月18日,余某某分11次还款8549元至龚某甲支付宝账户。经查,被告人龚某甲诈骗被害人余某某既遂金额2549元左右。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某等34人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借条金额为250800元,被告人龚某甲指使龚某乙已对部分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铅山县人民法院已对部分案件作出生效判决、部分案件龚某乙以已归还欠款等理由撤回起诉,被告人龚某甲诈骗未遂金额41800元左右。其余52名被害人向被告人龚某甲借款,其中被害人徐某某等18人有还款记录,借条金额99800左右,被告人龚某甲诈骗未遂金额16600元左右。
2019年8月13日,龚某甲前往铅山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龚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袁某甲500元,袁某甲对被告人龚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袁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构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虚增借款金额,并通过借条、还款协议设置陷阱以致可以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通过诉讼形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中既遂数额为22766元左右,属数额较大,未遂数额为94268元左右,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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