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8********,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乐昌市人,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路**号**室,现住址广东省乐昌市**路**号**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清远沙场工程等项目,诱导投资,并在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杨某某巨额财物,用于购买高档汽车、奢侈品、吸毒和日常开支,累计金额三十万余元。
二、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乐昌市第一小学新地址土方挖掘工程、韶关机场建设挖掘项目等工程项目,诱导投资,并在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谢某某巨额财物,用于购买奢侈品、吸毒和日常开支,累计金额五十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任意挥霍,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晓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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