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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60号

被告人龚某某,又名龚小刚,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安义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村**组**号。2006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合肥巿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镇**小区附近,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6幢3单元105室,在该户内盗窃一只手镯后逃离现场。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鉴定,被盗手镯中未检测出金、银、铂、钯等贵金属元素。

2020年8月7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龚某某。案发后,龚某某赔偿被害人费某某损失6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前科材料、谅解书等;2.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扣押笔录、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1385607****);

2.案卷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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