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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皖S****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北海市铁山港区**路由西往东行驶到**镇**岭高速公路桥边时,追尾碰撞上由许某某驾驶的桂E****1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被告人任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3.5mg/100ml,并依法抽取任某某的血样送鉴。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9.91mg/100ml。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

被害人陈述;三、勘验、检查笔录;四、鉴定意见;五、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伯强

检察官助理:林秋丽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

2、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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