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监利市**镇,户籍所在地**镇**村**组,住**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8时许,在监利市监利大道与霞光路交叉路口处,黄某某驾驶的鄂D****A众泰牌小型轿车与王某某驾驶的监利6****7号爱玛牌两轮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某倒地受伤。随后,黄某某先是驾车离开,接着又步行返回现场,查看卧倒在路上的王某某的伤情。同日18时14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鄂D****7魏派牌小型轿车沿监利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某某站立处时,将正与王某某交谈的黄某某撞抛向对向车道,此时,冯某某驾驶粤S****R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对向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被撞至对向车道的黄某某又与冯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中后部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龚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监利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监利市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认定,死者黄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龚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前方情况观察不周、未能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据此认定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黄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7魏派牌小型轿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遗体火化证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监利市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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