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村民组 ***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因取保侯审后逃匿,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月**日20时04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悬挂湘10/****号牌的拖拉机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沙二村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南天科技园福鑫玻璃装饰工程部路段时,该车辆右后轮与在该路段的被害人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龚某某当场弃车逃逸。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认定:被告人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法医尸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 生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拖拉机(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身份信息、死亡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车辆在道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某某认某某,已某某认某某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认某某具结书、提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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